國土資源部徵求稀土開發利用“三率”指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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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稀土知識新聞價格
- 發佈於:2013-12-05, 週四 13:59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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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稀土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依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日前製定了《稀土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rdquo ;指標要求(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徵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指出,對於採用露天開採方式開採岩礦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採率應達到以下指標:薄礦體(H<5)開采回採率不得低於94%,中厚礦體(5&le ;H<15)開采回採率不得低於95%,厚礦體(H≥15)開采回採率不得低於96%。
對於採用地下開採方式開採岩礦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採率不得低於90%。對於採用堆浸工藝開採離子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採率不低於87%(浸出相)、70%(全相)。對於原地浸礦開採離子型稀土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採率不低於84%(浸出相)、67%(全相)。
對於岩礦型稀土,根據其礦石可選性能的難易程度不同,選礦回收率應達到以下指標:易選礦石選礦回收率不得低於85%,一般礦石選礦回收率不得低於75%,難選礦石選礦回收率不得低於65%。對於離子型稀土,選礦回收率不低於90%。
對於共伴生礦稀土,徵求意見要求,與岩礦型稀土礦共生的其它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60%。與岩礦型稀土礦伴生的其它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於30%。對於離子型稀土,以浸出母液稀土濃度作為其綜合利用評價指標。築堆或礦塊停止注入浸礦液時,浸出母液中稀土離子濃度應不高於0.1g/L。
徵求意見強調,現有生產礦山在本指標要求發布之日後,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規定要求。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受地區稀土礦床特徵、礦石性質及技術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並提交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原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對礦山企業提交的論證報告予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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