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结伙抢劫稀土7万余元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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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3年1月05日 星期六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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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与他人商议共同盗窃被害人稀土,但到现场被发现后指使同案人采取胁迫手段控制被害人,抢得稀土价值7万余元。2012年11月26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本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易文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易文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易文强与同案犯邱某、曾某三人商议欲去洛口盗窃存放于被害人魏某家的稀土矿,三人并于当天晚上到现场踩点。后易文强纠集包括陈某和黎某在内的其他四人前往洛口魏某家,欲实施入户盗窃时被二楼魏某的妻子罗某发现,易文强遂立即指使黎某、陈某上二楼采取胁迫手段控制住罗某后,抢走价值71880元的稀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结合易文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悔罪情况,可对易文强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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