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稀土诉讼取胜几无可能 不如提高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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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15:22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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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了半个多世纪的美日经贸摩擦已经证明,中国想在稀土贸易诉讼问题上取胜几无可能。美国曾经打着贸易自由的旗号到处倾销他们的产品,后来日本企业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价廉物美的产品反而席卷美国,所以,美国就降下自由贸易的大旗,推出了公平贸易的新规则,即要求日本必须限制出口美国的数量。随着美国制造业的没落,美国又祭起了封尘数十年的专利大旗。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之下,巨额的赔款最终葬送了开发出世界第一款自动对焦相机的美能达公司。从1990年代开始,美国每年都会出题目,要求日本限时改造。说到底,他们不仅可以制定规则,而且如何运用也是他们说了算的。所以,我们可以据理力争,但不要幻想这样诉讼还可以赢回来。
但是,WTO败诉,并不等于自动地为我国稀土资源廉价地大量外流开绿灯。我们不必纠结在出口限额方面,完全可以借鉴和采纳西方国家对战略资源的保护手法,“以夷制夷”来确保我国的利益。
稀土开采已经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环境破坏,我们不能让子孙后代来承担这样的恶果,现在开采稀土获利的人就必须担负整治环境的责任。提高稀土资源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2011年,我国把稀土资源税上调了10倍,每吨提高到60元。但是,这点税收对艰巨的环境治理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实际上这样的税率早就被稀土开发企业所消化,并没有起到保护稀土资源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从环境治理的实际出发,大幅提高资源税率。这样,既可以促使稀土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在不采取出口限额的措施下,让国外买家同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方国家渴望的是廉价的资源,对这样的措施肯定会群起而攻之的,但我们完全可以在完善国内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堂堂正正地落实这样的措施。实际上这也是最为有效的“以夷制夷”的措施。制定稀有矿产资源保障法,建立稀土储备制度,健全国内的法律体系,这也是西方国家所推崇的做法。在很多国际事务中,他们也常常以国内法为盾牌,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我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可以遏制对我国环境的破坏,又可以保证我国宝贵的稀土资源不会再廉价地大量流失,何乐不为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WTO败诉,未尝不是一件坏事变好事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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