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稀土亟待立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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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15:20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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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历时两年之久的中国稀土国际诉讼,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会长干勇3月5日向记者表示:“与世贸组织(WTO)的稀土官司面临非常严峻的局面,我们要提起上诉,来延缓执行的时间。WTO给了我们申诉的权利,但从结果看,几乎就是延缓执行时间的作用。”
此前曾有专家表示,败诉的结局就是中国取消稀土配额政策,稀土敞开供应,政府无法约束企业的出口行为。
祸起配额制
2012年3月,美、日和欧盟三方先后向WTO提起贸易争端诉讼请求,认为中国针对17种稀土以及钨、钼的出口配额和出口税等实行了限制性措施。双边磋商无果后,2012年9月,由世贸组织总干事组建专家组进行裁定。在此之前的2011年,WTO曾裁决中国对铝土、焦炭、镁等9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政策违反世贸规则。
据去年10月25日日本媒体报道,在因中国稀土出口规制引发的美日欧对华贸易诉讼中,WTO已基本认可了美日欧的主张,并已向相关国家发出暂定判断通知,认定中国违反了2001年加入WTO时的协议承诺。
据了解,WTO原则上要求取消出口限制,但规定了两项豁免条款:“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一旦结果对中国不利,中国肯定会在WTO框架内进行申诉。”国际诉讼律师郝俊波曾表示。
事实上,商务部曾多次表示,关于稀土问题,中方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无意通过扭曲贸易的方式保护国内产业。
中国拥有全球约23%的稀土储量,却长期供应着全球90%以上稀土生产量。此前数年,中国在稀土出口上一直执行稀土出口配额制度,即每年明确国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出口量,以此达到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整合需要法律保障
干勇指出,国内稀土行业整合只是刚刚开始,任重道远,还需要真正的、规范的稀有金属、战略资源的保护制度,需要从立法层面来保护稀土等战略资源。
去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司长陈燕海曾表示,两年多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实施了稀土行业管理办法、行业准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政策制度,提高了稀土资源税,实施了稀土行业专用发票,稀土行业管理体系逐步完善。
为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11年和2012年,全国先后两次开展稀土行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目前,中国稀土行业长期存在的资源乱采乱挖、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稀土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稀土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研究制定《稀有金属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稀土大省,江西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赣州市政府提出的《江西省稀土管理办法》立法项目,并列入2014年省政府规章项目。《江西省稀土管理办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这在干勇看来,还远远不够,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
“稀土整合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其他的地方企业也可以纳入到稀土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干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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