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鉬稀土資源稅費改革具體事項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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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鎢新聞
- 發佈於:2015-05-07, 週四 14:59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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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就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輕稀土按地區執行不同的適用稅率,其中,內蒙古為11.5%、四川為9.5%、山東為7.5%。中重稀土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7%。鎢資源稅適用稅率為6.5%。鉬資源稅適用稅率為11%。
為進一步推進清費立稅,理順資源稅費關系,4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5月1日起,將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按照不增加企業稅負的原則合理確定稅率。同時,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收費,將稀土、鎢、鉬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相關價格調節基金,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相關收費基金。
關於計征辦法,通知規定,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稀土、鎢、鉬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開采並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通知還就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共生礦、伴生礦的納稅,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同時,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改革的要求,決定清理規範涉及稀土、鎢、鉬的收費基金,並明確了有關事項。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全面清理規範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稀土、鎢、鉬的收費基金項目,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清理涉及稀土、鎢、鉬有關收費基金後,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費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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