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行業准入條件

一、生産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鎢冶煉、加工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及鎢行業發展規劃,有穩定的原料供應渠道(與合法礦山簽定原料采購合同,不得購買違規開采的礦産品),項目投資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食品、藥品、電子等環境條件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鎢冶煉、加工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産運營的鎢冶煉、加工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停産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産規模

鎢冶煉:新建、改擴建項目仲鎢酸銨年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于5000噸,鎢粉、碳化鎢年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于2000噸。

鎢材:新建、改擴建項目鎢坯條年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于100噸。

硬質合金:新建、改擴建項目年生産能力不得低于200噸。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鎢冶煉(從鎢精礦至仲鎢酸銨生産工序)三氧化鎢回收率≥96%(以標準精礦計);仲鎢酸銨綜合能耗低于1噸標煤/噸。水資源實現綜合回收利用,水循環利用率≥95%。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幷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廢氣

在原料處理、轉運、熔煉、加工等過程所有産生粉塵的部位,均應當配備收塵及烟氣淨化裝置。各種爐窑均應當配備袋式收塵裝置或其它先進烟氣淨化收塵裝置,廢氣排放達到《工業爐窑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三)廢水

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主要指標爲:PH值6~9、懸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學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類低于10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總銅低于0.5毫克/升、總鋅低于2.0毫克/升、總錳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四)廢渣

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幷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五)噪聲

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Ⅲ)。

(六)國家發布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後按新的行業標準執行。

五、産品質量

企業應當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仲鎢酸銨産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鎢材符合國家標準GB/T4181-1007;硬質合金産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18376-2000。

依據《工業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生産屬于國家生産許可制度管理的産品,應當依法取得工業生産許可證,不得生産、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獲得生産許可證的産品。

六、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

(一)新建、改擴建冶煉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生産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企業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組織管理體系,有職工安全生産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産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産設施應當經過安全評價,獲取《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投入運行。

(四)企業應當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幷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七、勞動保險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幷爲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

八、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鎢冶煉、加工項目應當符合本准入條件;現有鎢冶煉、加工企業要根據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逐步達到本准入條件中環保、能耗、資源綜合利用、産品質量、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勞動保險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關部門在對鎢冶煉、加工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條件爲依據。對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鎢冶煉、加工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准和備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各級鎢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産企業執行本准入條件的情况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强對鎢生産企業的監督檢查。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鎢業協會要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條件的鎢生産企業名單。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企業,不能獲得出口供貨資格和産品出口許可證,不能獲得含鎢廢料的進口許可證。

九、附則

(一)其他鎢冶煉中間産品的企業准入條件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本准入條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幷根據行業發展情况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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