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稀土行業整合難題,關鍵是協調各主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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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稀土知識新聞價格
- 發佈於:2013-11-13, 週三 11:03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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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戰略資源,是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等領域發展所需的必備材料。我國以23%的稀土資源滿足了世界90%以上的市場供應份額,卻沒有獲得稀土的定價權。同時,稀土行業還存在無序開採、環境破壞等諸多問題,行業集中度低,資源浪費嚴重,行業亟待整合。對此,在今年8月8日的第五屆中國包頭稀土產業論壇上,與會專家提出了寶貴建議,加快組建稀土大企業集團的問題也再次引起業界關注。客觀而言,目前稀土行業整合的效果與國家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剖析當前面臨難題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是助力稀土行業整合之路繼續往下走的關鍵。
一、稀土行業整合起步雖早卻步履艱難
早在2002年,國務院便原則同意了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聯合上報的《關於組建全國性稀土企業集團的請示》,批准組建南、北稀土集團。但是由於操作和利益協調等問題,原定於2003年5月掛牌成立的北方稀土集團未能如期成立,而後南方稀土集團的組建也杳無音信。直到2011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我國稀土行業的大規模整合再次展開。 《意見》提出用1-2年時間,基本形成以大型企業為主導的稀土產業格局,南方離子型稀土行業排名前三位的企業集團產業集中度達到80%以上。隨後,工信部、發改委等12部委於2013年公佈了《關於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併重組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中提出,稀土行業要支持大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通過聯合、兼併、重組等方式,大力推進資源整合,大幅度減少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企業數量,提高產業集中度,基本形成以大型企業為主導的行業格局。
稀土行業的發展與稀土資源在全國的分佈息息相關。我國稀土資源和稀土企業的分佈存在著南北差異。具體來說,我國的稀土資源分佈總體上呈現“北輕南重”的格局,即輕稀土礦主要分佈在內蒙古包頭等北方地區和四川涼山,離子型中重稀土礦主要分佈在江西贛州、福建龍巖等南方地區。在北方稀土企業中包鋼稀土一家獨大,而南方離子型中重稀土資源分佈較為分散,稀土企業數量較多且實力相當。
經過兩年多的行業整合,我國南北方稀土行業目前呈現明顯不同的進度。北方稀土行業的整合穩步推進。包鋼稀土在2012年12月與內蒙古自治區12家稀土上游企業及股東分別簽署了《稀土上游企業整合重組框架協議》,同時也在積極吸收山東、四川、甘肅等地企業組建大的稀土集團。南方稀土行業涉及到的省份及企業較多,全面整合面臨一定的困難。各個省區分別成立了地方稀土集團公司,以期整合各自區域範圍內的稀土行業。廣東、福建、湖南、江西四省先後組建了廣東省稀土產業集團、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省稀土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贛州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四家規模較大的地方企業集團(表1)。目前,南方的稀土行業初步形成了四大地方企業集團與五礦集團、中鋁集團、中色股份三家央企共同參與的格局。
二、稀土行業整合難的根源在於企業間、區域間的多層次利益協調問題
目前,我國稀土行業整合所面臨的困難,主要是地方企業、中央企業等主體的利益協調問題。具體來說,這些多層次的利益協調問題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一)企業間利益分配問題
近年來,各地區相繼成立了規模較大的稀土企業集團,以實現對本省和區域內稀土企業的整合。但是由於整合過程中的利益分配還未理順,因此影響了整合的進程。
首先,大型企業和本地中小企業之間存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受市場需求和稀土價格波動等因素的影響,這一矛盾會更加突出,進而增加整合的變數。如何保護被整合企業的投資,提高其在整合過程中的參與度是關鍵。以北方稀土為例,2012年12月,包鋼稀土與內蒙古自治區12家稀土上游企業簽署了《稀土上游企業整合重組框架協議》,雖然框架協議定為一年的時間,但是重組整合併沒有硬性的時間表。目前,重組整合還處於對12家上游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的階段,年內實現整合重組有一定困難。若一年內未簽署正式協議,框架協議則會自動失效。如何客觀評估被整合企業的既有投資數額並對其進行補償、如何確定合理的補償金額等,均是影響整合進程的關鍵因素。因此,如何解決好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矛盾,避免行業整合中出現的變數,加快稀土行業的整合進程,是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其次,各省區的地方企業集團和中央企業之間也存在利益分配的問題。該問題在南方稀土行業整合過程中表現地尤為明顯。南方各省區已經相繼成立地方稀土企業集團,並開始對本省區的稀土資源和產業進行整合。中央企業也在積極參與南方稀土行業的整合。在整合過程中,雙方在資源利用、生產環節等方面的利益分配問題,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南方稀土行業整合的進程。
(二)區域間利益之爭
目前,廣東、福建、江西、湖南等四省已組建的地方企業集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區域內稀土行業的健康發展,南方稀土行業的格局基本形成。但是,由於不同省份之間存在政策和發展思路的差異,各個企業集團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量,相互之間的競爭不可避免。各省為了自身經濟的發展,都有上大項目、重複性項目的衝動,這就難免造成稀土行業的產能過剩。這種競爭既不利於集約利用稀土資源,也不利於掌控稀土定價權。
(三)地方與央企之間的利益博弈
該問題在南方稀土行業整合的過程中較為明顯。隨著中央企業切入地方稀土行業,央企的佈局和利益導向與地方政府引入央企的初衷之間會產生偏差。地方政府希望央企依托原料資源發展下游新材料環節,從而打造全產業鏈條,提升稀土產業的附加值水平;而央企都有自己的戰略佈局,有些區域僅僅被定位為原料產地或是粗加工基地,這與地方政府的期望相距甚遠。而在稅收方面,受目前稅收制度的限制,央企的加入能夠給地方帶來的稅收增量有限,這就造成地方政府對央企加入的積極性不高,長此以往,中央企業在地方的發展空間將日益受限。
三、對稀土行業整合的建議
針對以上在我國稀土行業整合過程中存在的三個層次的利益協調問題,為加快行業整合,建議重點運用經濟手段加以調節。
(一)發揮經濟槓桿作用,協調企業利益
建議在日後出台的稀土行業整合實施細則中突出設置財政、稅收等經濟手段對產業的調節功能。對於積極停產整頓或關停落後產能的中小企業,根據其對地方經濟的貢獻程度(以已繳納稅收為標準)給予不同數額的獎勵。完善稀土企業資源環境稅和資源管理稅政策,提高環境治理和補償費用,加大落後產能企業的資源環境支出成本。由大企業、地方政府和國家共同出資建立兼併重組補償基金:由整合後的大企業集團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地方政府根據企業上繳的稅金數配套一部分,國家配套一部分。基金的使用方向包括對被兼併中小企業進行補償,解決企業人員安置、債務等問題,補償整合過程中因稀土市場行情波動帶來的中小企業的機會損失等。地方政府負責基金管理,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基金運用及整合效果進行考核。
(二)建立南方稀土各集團間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區域間利益
通過各集團間聯席會議的方式,建立區域間的協調機制,定期解決稀土企業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價格、產量等方面的爭議。聯席會議由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會議所產生的決議應對各地區稀土集團有較強的約束力。稀土行業主管部門每年應對各地區稀土集團的運營效率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適時組織各地區稀土集團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各方滿意的方案。
(三)明確央企在稀土行業整合中的定位,平衡地方與央企的利益
利益的平衡關鍵在於進一步發揮出央企在研發創新等方面的獨特優勢,明確其在稀土行業整合過程中的角色。鼓勵央企以參股等方式與各地區稀土集團展開合作,同時,為保障稀土資源的戰略安全,強化央企在資源利用中的話語權。鼓勵央企加大對下游稀土新材料環節的研發和技術創新投入,促進地方稀土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支持央企在地方設立稀土新材料的科研和產業化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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