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開採稀土礦 引發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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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2013-06-13, 週四 13:39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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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夥為非法牟取暴利,無證開採稀土礦,造成開採點發生山體滑坡事故,導致在場作業人員5人死亡、1人失蹤。
福建寧德市中院9日披露,寧德古田縣法院以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7年,罰金25萬元人民幣;以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罰金25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5萬元;沒收作案工具,現場扣押的稀土、硫酸銨等,以及同案人李銘智(已死亡)用於違法活動的經費33萬餘元,上繳國庫;劉某、李某對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劉某、楊某夥同李某智、李某岩等共9人,為非法牟取暴利,擅自在古田縣鳳埔鄉某山段無證開採稀土礦,後因相關部門多次打擊而停止。
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非法開採點的礦種為風化殼離子吸附型稀土礦,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3490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24日,劉某、李某與李某智、李某岩(均已死亡)、李某鋒(巳失蹤)、馬某、陳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古田縣大橋鎮某山段擅自組織人員無證開採稀土礦。
2012年4月24日,該採礦點因非法盜采等原因發生山體滑坡事故,造成在場作業的李某智、李某岩及工人共計5人死亡、李某峰失蹤。
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非法盜采點的礦種為風化殼離子吸附型稀土礦,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1783200元。
案發後,劉某、楊某分別於2012年5月30日、11月1日被警方抓獲;同年4月29日,李某主動向警方投案。
法院另審理查明,李某智(在事故中死亡)存於銀行的334228.54元存款系犯罪資金,已被警方凍結。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李某、楊某夥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證開採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分別達1783200元、34900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劉某、李某在非法採礦中還導致山體滑坡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蹤,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劉某、李某應予以數罪並罰。
案發後,李某投案自首,予以從輕處罰;劉某具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楊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亦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援。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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