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

近日,工信部與自然資源部下達2022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09200噸、104800噸(不含已下達的第一批指標),較今年第一批(稀土開采總量100800噸,冶煉分離總量97200噸)分別增加了8400噸和7600噸,漲幅分別約8.33%和7.82%。

2022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圖片

2022年度前兩批合計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210000噸、202000噸,較2021年(稀土開采總量168000噸,冶煉分離總量162000噸)分別增加42000噸和40000噸,漲幅分別約25.00%和24.69%。

2022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分配給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岩礦型稀土20100噸,離子型稀土5204噸,冶煉分離産品23819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岩礦型稀土81440噸,冶煉分離産品75154噸)、厦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離子型稀土1376噸,冶煉分離産品1585噸)、廣東省稀土産業集團有限公司(離子型稀土1080噸,冶煉分離産品4242噸)、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冶煉分離産品1444噸)。

2022年第二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圖片

此次通知的相關事項如下:

一、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産總量控制管理的産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産。2022年前兩批合計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210000噸、202000噸,年度指標將綜合考慮市場需求變化和稀土集團指標執行情况最終確定。

二、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後,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幷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二)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産工藝和冶煉分離産能低于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産,不具備生産條件的。

四、各稀土集團要嚴格遵守資源開發、節約能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産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指標組織生産,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産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産品,不得開展稀土産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購加工稀土礦産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産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有關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五、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强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監管能力,充分利用稀土産品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况,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時上報抽查結果。

六、各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况,加快企業內部産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僞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生産數據安全。

七、請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要求,于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産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

稀土集團生産調度報表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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