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盜竊價值近30萬元稀土終審均獲重刑

三名小學以下文化的男子,竄至江西省贛縣盜得價值近30萬元的稀土,但換來的却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裁定:裁定駁回其中一名被告人周銀亮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2 年7月,“小寶”(另案處理)邀集被告人成大廣、朱月明去贛縣工業園盜竊稀土。因缺人手和作案車輛,朱月明又邀集被告人周銀亮、許金才(另案處 理)共同參與盜竊稀土。7月9日,“小寶”、朱月明、成大廣、周銀亮、許金才一起密謀當天去贛縣盜竊稀土,幷購買了作案車輛、假車牌等作案物品。當日18 時許,周銀亮駕駛作案用的貨車帶著其他四人從安遠出發,于次日淩晨五人來到贛縣工業園內某礦産品公司倉庫,用工具將倉庫正門撬開幷進入倉庫內,盜得倉庫內 18包稀土氧化鐠釹、22包半稀土氧化鑭、1包草酸幷裝上車後,駕車回到安遠縣車頭鎮。經鑒定:上述被盜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367440元。案發後,被盜 稀土氧化鑭已追繳21包半,稀土氧化鐠釹已追繳14包,價值共計人民幣299740元,已發還被害人。被告人朱月明歸案後,協助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成大 廣。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朱月明、成大廣、周銀亮以非法占有爲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 三被告人能自願認罪,如 實供述,所盜贓物大部分已追回幷發還被害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月明歸案後,協助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之規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大廣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幷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周銀亮犯盜竊罪,判處有 期徒刑十三年,幷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朱月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幷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三被告人所盜稀 土氧化鐠釹4包、稀土氧化鑭1包、草酸1包,共計價值人民幣67700元。五、作案工具(未隨案移送)輕型厢式貨車一輛予以沒收。

周銀亮不服一審判决幷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原判綜合考慮周銀亮、成大廣、朱月明的盜竊數額、均能自願認罪、贓物被追回、朱月明具有立功表現等量刑情節,對其分別所判刑罰屬罪責刑相適應,幷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該院遂作出上述維持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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