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發佈,加強全產業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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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稀土知識新聞價格
- 發佈於:2021-01-18, 週一 19:38
- 作者 Xia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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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規範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等生產經營秩序,有序開發利用稀土資源,推動稀土行業高品質發展,工信部發佈了《稀土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簡稱《條例》)。《條例》共29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為了規範稀土行業管理,保障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安全,制定本條例(第一條)。
(二)管理體制。國務院建立稀土管理協調機制,研究決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稀土管理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資、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稀土管理有關工作(第二條)。
(三)專案核准。投資建設稀土開採項目或者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核准手續。未取得核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投資建設稀土開採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第七條)。
(四)建立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總量指標管理制度。一是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研究擬定稀土開採總量指標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第八條)。二是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總量指標,綜合考慮有關因素,確定總量指標使用方案(第九條)。三是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實施稀土開採或者冶煉分離(第十條)。
(五)加強稀土行業全產業鏈管理。一是流通方面,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非法開採、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第十一條)。二是綜合利用方面,鼓勵和支持利用環境友好的技術、工藝,對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進行回收利用;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以外的稀土產品作為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產活動(第十二條)。三是產品追溯管理方面,規定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資訊系統;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金屬冶煉企業應當將生產、銷售資料及其包裝、發票資訊錄入追溯資訊系統(第十四條)。四是進出口管理方面,規定稀土產品進出口企業應當遵守對外貿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規(第十五條)。五是國家實行稀土資源地和稀土產品戰略儲備;稀土戰略儲備資源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劃定並組織實施;列入國家戰略儲備的資源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和保護,未經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批准不得開採。(第十六條)。
(六)強化監督管理。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海關、市場監督、稅務、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等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以隨機抽查為主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公佈抽查事項目錄,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第十七條)。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一)扣押有關稀土產品及設備;(二)查封生產或者銷售稀土產品的場所(第十八條)。
(七)明確法律責任。對違反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以及非法購買、銷售稀土產品、違反稀土產品追溯資訊管理、擅自動用稀土儲備、妨礙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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