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盗采稀土案犯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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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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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求暴利,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范某愿意承担生态复绿管护责任,主动缴纳恢复植被保证金。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盗采稀土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熊某、范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熊某、范某与他人商量分工盗采稀土矿,被告人熊某负责打点采矿点外务和在上山的路口处把风,被告人范某负责疏通社会上的关系,其余各人各负其责,共同在宁化县河龙乡非法开采稀土矿。2011年11月份该非法采矿的矿点被河龙乡政府捣毁。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因无证非法开采,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约为人民币70万元。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范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熊某、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交纳恢复植被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盗采稀土矿产资源,不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还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造成水土流失。为修复在生态犯罪受损的环境,宁化法院一直致力于开展生态公益司法补偿机制,与林业局共同推动成立了宁化县绿色司法保障生态扶持协会,融合资金,以建立基地模式进行复绿管护,进一步服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负有复绿补种法律义务的被告人交纳的复植保证金是生态协会复绿补种资金来源之一,目前生态协会依靠两块复绿管护基地进行生态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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