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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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4年7月03日 星期三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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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了《稀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将在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慧化、绿色化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对稀土二次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
《条例》明确国务院工信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加强对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按照实物储备和矿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稀土储备体系。
《条例》强调工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进出口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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