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稀土等稀缺矿产贸易政策

稀缺矿产是在地壳中含量极少,难于提取而又用途十分重要的矿产,如稀土、钨、锑、锡、钼、铟、锗、镓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稀缺矿产的贸易政策曾发生多次改变,从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到取消出口退税,从许可证管理,到配额管理,从加征出口关税,到取消出口关税、以及取消出口配额,其中以2000年和2015年为时间节点,出现了两次根本性的转变,即从鼓励出口型的贸易政策转向出口管制型的贸易政策,再转向开放型的贸易政策,这其中既反映了当时国内外的客观经济环境,也反映出我国在每一阶段外贸发展思路和战略的转变。早期的稀缺矿产品贸易政策主要关注出口能力、出口业绩,并没有对数量进行限制,也没有意识到资源流失的问题,还是一种粗放型外贸发展思路。由于当时国家急需外汇,部分稀缺矿产成为重要的创汇产品,政府对出口贸易商的资质没有要求,有太多的中小供应商参与出口,一些地方政府也本着“创汇至上”的观念,千方百计促进出口,结果导致许多地区出现恶性竞争、低价出口、过度开发及环境污染的局面,给后续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钨矿图片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经济相对落后,当时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扩大出口,为国家赚取外汇,以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保障现代化的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包括矿产原料出口多采取支持鼓励的态度。为了扩大出口,1985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稀土、钨、锑、锡等稀有金属的出口也涵盖在内。其中,稀土金属矿的出口退税率为13%,稀土金属的出口退税率为17%,钨、锡的出口退税率为17%,这个政策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为了稳定价格和收入,这一时期我国对稀缺矿产品出口还实行了许可证管理制度。在1980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129种产品,其中金属矿产品包括钢材、生铁、铜、铝、铅、锌等25个品种,涉及8个稀缺矿产品种,分别为铬矿、汞、钴、铋、锡、钼、钨、石墨,该政策要求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出示贸易合同,其中出口商品的价格不得低于商会规定的最低出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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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外经贸部又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将出口许可证商品分为三级管理,第一级由经贸部审批签发,第二级由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第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签发。其中,钨被列为一级管理的品种,锑、锡、钴、铋、钼、铬、石墨、汞、稀土被列为三级管理的品种。在此后的十几年中,外经贸部曾多次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及发证单位作出调整,1987年取消汞、钴、铋、钼精矿及钼酸铵的出口许可证管理,1988年增加了对钨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1988年以后钨、锑、锡、稀土划归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管理,1999年以后钨、锑由特派员办事处转归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管理。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国家对特殊稀缺矿产品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一般稀缺矿产品出口并不做严格管理。
 
稀土图片
 
进入21世纪,我国在通向外贸出口大国的的同时,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转变贸易增长方式被提到议程,对稀缺矿产品的贸易政策发生根本性转变,从鼓励出口转向计划出口,自2000年起,开始对稀缺矿产品出口采取限制性措施,陆续出台了出口配额管理、取消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外商投资等一系列政策。
 
出口配额管理
 
实际上,在1999年我国就已开始对稀土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的出口配额总量,再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给当地申请出口的企业,包括稀土金属矿、稀土金属、氧化稀土、稀土盐类、稀土永磁体,2002年以后又将钨、锑、锡及制品纳入出口配额管理范畴,包括钨砂、仲钨酸铵、偏钨酸铵、三氧化钨、蓝色氧化钨、钨酸及盐类、钨粉及制品、还有锑砂、氧化锑、锑合金及锑制品、锡矿砂、锡及锡合金等,其中对钨、锑类产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2007年以后,我国对铟、钼出口也实行了配额许可证管理,包括未锻轧的铟、锻轧的铟及制品,钼矿砂、钼精矿、钼氧化物、钼酸铵、钼铁、钼粉、钼制品等。
 
自2002年对稀缺矿产实施出口配额管理以后,我国稀缺矿产品出口配额的数量便呈现逐步递减的趋势,在2006年以后出口配额收紧的力度尤为明显。2006年商务部下发的稀土出口配额为6.18万吨,2007为5.96万吨,2008年为4.75万吨,2005年钨的出口配额为1.63万吨,2006年为1.58万吨。2007年为1.54万吨,2008年1.49万吨,锡的出口配额在2006年以后也大幅下降,从5.3万吨降至2011年的1.89万吨。与此同时,国家对稀缺矿产的生产开采也实行指令性控制,由国土资源部每年下达生产指令性计划,并暂停发放新钨矿的开采许可证,停止钨精矿、稀土原矿、多晶硅等初级原料出口。
 
提高准入门槛
 
2006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第94号公告,决定对钨、锡、锑行业实施准入制度,对钨、锡、锑行业生产企业的设立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回收、环境保护等内容都提出明确要求,如新建、改扩建的钨冶炼项目仲钨酸铵年产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要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等。2006年以后,国家对稀土出口企业的资质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不仅在供货规模和质量上有一定的要求,还将环保标准纳入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条件,并将出口企业环保核查的结果与申报出口配额的资格挂钩。
 
政策干预的负面效果
 
资源环境代价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对稀有金属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虽然在扩大出口、增加创汇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由于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一些地区的乱采滥挖,给自然环境带来极大破坏,许多地区出现水资源污染、土壤大面积酸化、植被遭破坏的现象,甚至殃及农田。特别是在南方地区,由于稀土矿含量特别低,提取稀土时用的土地非常多,以至于一些地区搞“翻山运动”,造成大面积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
 
稀土图片
 
与此同时,过度开发还导致我国稀有资源大量、快速的流失和资源浪费。过去20多年(主要指1985~2005年),由于超强度的开采和出口,中国许多稀缺矿产的主要矿区都出现储量急剧下降、资源优势岌岌可危的局面。《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指出,包头主要稀土矿区资源仅剩下1/3,再过30年,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矿包头白云鄂博矿藏就将消失,南方的稀土矿储采比与20年前相比也迅速下降,余下不足1/3。到2020年,我国的锑、锡、稀土都将成为短缺性矿种。由于政府将采矿权下放,且不注意对企业行为监管,在那段时期,我国稀缺矿产非法开采状况也十分严重,乱开乱挖、肆意挥霍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地方企业生产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他们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留下大量烂尾矿,而他们回收利用的稀土仅为开采量的10%,1999年全国的稀土矿综合回收率也只有18.3%。
 
加剧贸易摩擦、导致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
 
从2000年到2014年,由于实施出口管制政策,我国与主要进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2008年以后,美、日、欧等国不断向我国施加压力,指责中国限制稀土等初级产品出口,借机推高稀土价格,影响他国相关产业的发展。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起诉中国对稀土矿产品实施出口限制,使得中国国内的制造商和国外以稀土为原料的制造商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2012年3月,美国、欧盟、日本又向WTO提起诉讼,称中国对稀土等产品的出口管制措施违反了WTO规则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
 
为了对抗中国的出口管制,美国、澳大利亚先后重启了国内稀土矿的生产,由于价格走高,巴西、印度、南非、加拿大等国的稀土矿山也纷纷复产或提出复产计划,一时间全球掀起一股稀土投资开发的热潮,世界稀土供应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与此同时,欧洲、日本等主要消费国开始加紧对稀有金属替代材料的开发,以及对资源的利用回收。日本与德、法联手研制出一种世界上最细小的高性能磁性有机分子,该技术可减少电脑对稀土的使用,它应用到太阳能电池及显示器生产中,可以完全取代稀土元素,这些对于中国稀缺矿产的贸易紧缩政策无疑构成打击,它使全球稀缺矿产品的供需格局由之前的趋紧转向宽松,并进一步导致价格下跌。从这一点看,我国对稀缺矿产品的出口管制,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长期看是不可持续的,这是值得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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