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2025年4月3日,自然资源部下达2025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58000吨,较2024年度第一批指标减少4000吨,降幅6.45%。其中,黑龙江、浙江、安徽、湖北未分配指标,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甘肃和新疆分配指标有不同程度下调。

2025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5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58000吨,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

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本省、自治区指标加强管理,使指标使用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不得对钨矿探矿权和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分配指标;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停产矿山不分配指标,待恢复生产时下达。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严格禁止超指标、无指标生产。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并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分解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5年6月20日前将前5个月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自然资源部

2025年4月3日

2025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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