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盗采稀土男子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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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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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法院近期一审宣判,英德籍男子何志件因伙同他人在从化境内非法盗采稀土,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法院披露,2011年8月3日至10月26日期间,何志件伙同同案数人,受同案人何高干(另案处理)的雇请,以非法采矿牟利为目的,窜到从化市江埔街和睦村与黄围村交界的一山丘处。采用钩机挖掘含有稀土成分的黄泥,之后以梯田浸泡分离、草酸沉淀的方法提取稀土(半成品)进行销售。
2011年10月26日,公安人员查获该非法采矿点,现场抓获正在非法开采稀土的被告人宋志清、苏启华,缴获稀土半成品5.335吨。案发后,经广东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对该矿床的样品进行元素及品位分析检验,证实该矿床是以铈族稀土(轻稀土)为主的混合稀土矿。
从化法院一审认定,何志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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