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共同投资雇人非法开采稀土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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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14:07
- 作者:Y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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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案,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河泉等11名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1年3月,付春华(在逃)邀廖善球、张河泉、伍成辉、张河玉、傅庚哩、罗真、付春华、范良海等人共同投资,在宁化县方田乡方田村禾岭下岭背山场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产资源。他们雇请张清敏等3被告人到山场从事非法采矿工作。案发后,11328.3公斤稀土矿已被宁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稀土矿价值117.2479万元。
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善球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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