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盗窃价值近30万元稀土终审均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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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3年1月09日 星期三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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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小学以下文化的男子,窜至江西省赣县盗得价值近30万元的稀土,但换来的却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其中一名被告人周银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7月,“小宝”(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成大广、朱月明去赣县工业园盗窃稀土。因缺人手和作案车辆,朱月明又邀集被告人周银亮、许金才(另案处 理)共同参与盗窃稀土。7月9日,“小宝”、朱月明、成大广、周银亮、许金才一起密谋当天去赣县盗窃稀土,并购买了作案车辆、假车牌等作案物品。当日18 时许,周银亮驾驶作案用的货车带着其他四人从安远出发,于次日凌晨五人来到赣县工业园内某矿产品公司仓库,用工具将仓库正门撬开并进入仓库内,盗得仓库内 18包稀土氧化镨钕、22包半稀土氧化镧、1包草酸并装上车后,驾车回到安远县车头镇。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7440元。案发后,被盗 稀土氧化镧已追缴21包半,稀土氧化镨钕已追缴14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9974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月明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成大 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月明、成大广、周银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 实供述,所盗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月明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大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周银亮犯盗窃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朱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三被告人所盗稀 土氧化镨钕4包、稀土氧化镧1包、草酸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67700元。五、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周银亮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周银亮、成大广、朱月明的盗窃数额、均能自愿认罪、赃物被追回、朱月明具有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对其分别所判刑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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