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首例非法开采稀土矿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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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1月06日 星期一 13:57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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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宁法院对全市首例非法开采稀土案进行一审宣判,叶某忠等三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拘役二至四月不等,三人均退清赃款并处罚金。
经公诉机关查明,2011年农历11月底,叶某忠、刘某茂、林某明、林某福、林某清(均另案处理)和“邱老板”(具体身份不明)六人商议后,合伙出资40万元,叶某忠与林某清、“邱老板”各占出资份额的15%、20%、50%,刘某茂、林某明与林某福均占出资份额5%,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
六人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寿宁县武曲镇梅洋村后垅山无证开采稀土矿。截至2012年农历3月初,六人在寿宁县武曲镇梅洋村“后垅山”开采、销售稀土矿成品得款11万元,叶某忠、刘某茂、林某明分别分红16500元、5000元、5000元。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寿宁县武曲镇梅洋村“后垅山”山场被开采稀土矿为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稀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89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忠、刘某茂、林某明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伙同他人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89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刘某茂、林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已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叶某忠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某茂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林某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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