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政策或将引导稀土行业发展

产业政策能引导和保障并且初进我国稀土行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近几年,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和稀土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以确保稀土行业的矿权交易和矿权转让,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结构优化、弥补市场缺陷、配置资源要素、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上世纪九十年代,稀土的政策重点在于保护性开采

为促进稀土资源的高效开发与集约利用,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若干政策措施,目的是通过保护性开采手段,促使我国稀土产业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原地矿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关于开办离子型稀土矿山及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审批的规定》。根据规定,对这些矿产资源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按照先中央后地方的原则,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一些零星分散资源,允许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禁止个体(含联户)开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离子型稀土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及生产总量计划,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其产品分别由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严禁自由买卖与计划外出口。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这项政策的出台,是由于当时我国稀土等矿产的产能和产量出现过剩,资源利用率低,开采及出口秩序混乱等问题突出,目的是从源头上规范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本世纪前五年,逐步对稀土行业实施宏观调控政策

2001年4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提出,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等矿产,加强对国内优势矿产品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此后,生产总量控制政策、调整出口退税率及关税的政策也趋于严厉,重点从控制供应与需求两方面入手来控制生产及出口总量扩张态势。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320号)规定: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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