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稀土黑产业链需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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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14:05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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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稀土产业的管理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稀土“黑产业链”的问题却久治不绝。部分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采用的“运动式”整治措施缺乏持久效力,应探索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稀土行为的长效机制,以实现标本兼治。
据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机构的负责人估计,2012年全国非法稀土矿产量估计有4万多吨,违规冶炼分离产品有5万多吨。相比之下,去年我国有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的企业仅分别生产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7.6万吨、8.2万吨。
张忠认为,非法开采、加工和销售稀土活动是影响我国稀土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2012年以来稀土价格持续低迷,“黑稀土”大量冲击市场是一大原因。
2011年和2012年,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开展稀土行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今年8月15日到11月15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又联合实施了新一轮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稀土行为专项行动。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专项整治活动确实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成效,但是我国稀土分布区域很广,往往是专项活动一过,不法分子又开始活跃起来,一些非法开采、冶炼分离厂也在“风头”过后死灰复燃。
中国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等人表示,要根绝“黑稀土”,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必须把管理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具体措施,首先应尽快出台国家稀有金属生产销售管理条例,明确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程序,为界定非法企业提供操作性强的标准。其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守法责任主体和稀土矿、分离冶炼产品生产指令性计划及监管措施的法律地位,清晰界定有关部门的责任和行政执法主体,加大惩罚力度,推动执法常态化。
再次,还应在对稀土废料综合回收项目、稀土矿区其他矿种采选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的稀土废料、共生稀土矿回收利用中心或定点回收企业,并将稀土废料、共生稀土矿的处理纳入监管范围。
最后,还要进一步明确各部委间及地方的责任,并把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形成省市县乡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高效协作的稀土生产销售监管体系,工作不力的政府人员应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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