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加强全产业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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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1年1月18日 星期一 19:38
- 作者:Xia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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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发布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条例》共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二)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第二条)。
(三)项目核准。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第七条)。
(四)建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一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二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第九条)。三是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冶炼分离(第十条)。
(五)加强稀土行业全产业链管理。一是流通方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一条)。二是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二条)。三是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四是进出口管理方面,规定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五是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稀土战略储备资源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并组织实施;列入国家战略储备的资源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开采。(第十六条)。
(六)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二)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第十八条)。
(七)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以及非法购买、销售稀土产品、违反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动用稀土储备、妨碍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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