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稀土市场价格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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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稀土知识新闻价格
- 发布于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11:24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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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稀土价格继续僵持,节前最后一天,采购商入市采购积极度更显减弱,同时供应商方面因收储还未开始低价出货意愿也偏低,供需均僵持为主,稀土价格料继续弱势。
氧化镝主流厂家含税160-165万元/吨,镝铁主流厂家含税价165-170万元/吨。
氧化镨主流厂家含税价570,000-580,000元/吨。氧化钕310,000-320,000元/吨。
氧化镧厂家含税价19,000-20,000元/吨。氧化铈主流厂家含税价20,000-21,000元/吨。
氧化镨钕主流厂家含税价315,000-325,000元/吨,镨钕金属主流厂家含税价410,000-420,000元/吨。
荧光级氧化铕主流厂家含税价3,950-4,050元/千克。荧光级氧化铽主流厂家含税价3,000-3,20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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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稀土收储预期再度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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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稀土知识新闻价格
- 发布于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11:21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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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储局已经与6大稀土集团签订了稀土收储协议,时值月底,稀土收储预期再度升温。此外,全国稀土标准技术化委员会近日召开会议,讨论并审定了《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等18项稀土行业标准。包钢稀土及下属单位稀土院、国贸公司、华美公司、贮氢公司牵头参与制定其中多项标准。随着六大稀土集团的组建,稀土的新定价机制有望破局。
稀土收储时间点临近
据了解,目前稀土收储正在进行第二轮谈判,接下来有望敲定收储价格等细节问题。经过2013年四季度的持续下跌,稀土价格已经接近2013年年中时期的底部水平。
此前有消息称4月10日将会最终确定此次收储的价格,在收储预期强烈的背景下,3月下旬至4月上旬稀土价格有所上涨。而由于最终并没有一个详细的方案出台,因此,前两周稀土价格重回跌势。不过,鉴于国储局已经与中铝、五矿、包钢、赣稀、厦门钨业和广晟有色签订了稀土收储协议,稀土收储可以被认为已经正式敲定。临近4月底,收储预期再度上升。有消息称,收储的产品种类可能是氧化镨钕、氧化镨、氧化钕、氧化铕、氧化铽、氧化镥、氧化镝、氧化铒、氧化钇,收储数量在原来1万吨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企业自储,稀土收储的价格会比目前市场的主流价格高出约10%-15%.当然,在最终的收储细则正式出台以前,任何消息还都属于猜测。
从历史数据来看,1至2月份是稀土需求的淡季,3至5月稀土出口量环比通常会有明显增长。如果近期国家收储计划逐步实施,那么目前稀土价格对应阶段性底部。业内人士乐观判断国内稀土价格后市有望上行,未来一个季度中价格升幅有望达到15%左右。
当国内稀土价格下降到某一特定价格后,国家按照收储机制的要求在市场上收储;当稀土价格上涨到某一特定价格后,国家按照收储机制的要求售出稀土。当稀土资源开采总量过大,导致稀土价格大幅下滑时,国家适时进行储备,将起到一种有效调节市场的作用。
当然,收储只是价格调节的一种手段,且具有一定局限性。在稀土价格高企时,企业很难有动力来售出稀土以平抑价格;而在稀土价格处于低位时,企业的收储行为对市场价格影响较有限。对稀土的管理还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打击非法盗采行为,能够起到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分析人士指出,除了收储之外,还应该加速推进对稀土行业的整合进程,这样可以通过减少市场供应量来稳定稀土价格。收储计划应该在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这样也会增强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竞争优势,配合相关环保政策,市场化兼并重组步伐也将加快。
行业标准审定利于定价
在中美稀土贸易纠纷案中,世贸组织专家组初裁认定中国对稀土产品实施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措施违反了既定规则,中国提出上诉表示出口管制是为了资源和环境保护,试图利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关于环保的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
据了解,每生产一吨稀土会同时产生数百吨的废渣,对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称,稀土在加工过程中会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重金属和放射性核素的污染,而用于浸洗稀土的浓酸则会使得矿区附近的土壤不再适合耕种。在其他国家,矿物采、选、冶的环境污染治理所需的高成本使得一些项目停产,从而使这些国家由稀土出口国变为进口国。
近日,全国稀土标准技术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审定了《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等18项稀土行业标准。包钢稀土及下属单位稀土院、国贸公司、华美公司、贮氢公司牵头参与制定其中多项标准。
在18项标准中,氧化铕等3项产品标准由包钢稀土和稀土院作为主起草单位进行审定、预审和讨论;1项方法标准《废弃稀土荧光粉化学分析方法第一部分:稀土氧化物总量的测定》由稀土院作为主起草单位进行讨论;《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等标准由包钢稀土部分子公司作为第二起草人参加审定。会上还对2014年至2015年稀土标准项目计划进行论证,稀土院和贮氢公司提出7项行业方法标准的制定建议。
与此同时,先进稀土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在北京启动,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推评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先进稀土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在科技部的指导下,由包钢稀土牵头成立的"稀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牵头成立的"先进稀土材料与清洁平衡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于2013年7月战略整合组建而成,并于2013年11月被科技部评选为第三批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先进稀土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目前集聚了6家稀土大集团,以及国内重点稀土材料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共33家成员单位,主要针对我国稀土产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产学研用的有效合作,进行产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升级,提升稀土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稀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业内普遍期待稀土"六大集团"是规范稀土市场的良好开始,只有建立科学的稀土定价机制,才能用合理的价格反映稀土的战略资源地位,同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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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案败诉的吃一堑与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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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稀土知识新闻价格
- 发布于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11:16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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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成为当今世界的贸易大国,我们在国际市场上遇到的贸易摩擦也由前些年主要是在“准入”环节逐步扩大到“准出”环节。3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中国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签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不符,中国对涉案产品设置出口配额也不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中方虽然在60天内还有申诉机会,但在稀土案上反败为胜的机会也仅存在于“理论上”。
就稀土案而言,既然败诉已基本定局,总该吃一堑长一智。照许多人都看法,在稀土案上的“吃一堑”无疑就是中国丧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导致稀土在国际市场上越卖越贱,最终稀土卖出黄土价。这种看法看似说得过去,但却有些表面化。实际上,这一回在稀土案上败诉恰恰是在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我们争夺稀土定价权的努力遭遇欧盟、美国、日本等贸易伙伴的强有力阻击。
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要让中国以约占全世界23%的储量向国际市场上供应90%的稀土。谁说不是呢?可这又说明什么呢?在当今国际分工格局下,哪一个国家所有产业都只为国内生产?美国不是这样,至少波音生产的飞机不仅仅卖给美国的航空公司吧。苹果手机更是全世界都有。中国更不是这样,从鞋、服装、家电,到钢铁、光伏,许多产业都离不开国际市场。所以说,拿储量比例与供应比例差距说明不了说明问题。至少,在稀土案败上诉“吃一堑”的重点不在于此。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性商品,对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讲求可持续性,而且也要关注到过度开发稀土资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为此,中国政府近些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强化对稀土出口的管理,其中包括从2003年开始针对稀土出口实行配额制,从2005年开始取消了稀土出口退税,在2005年压缩了出口配额企业名额,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稀土加征了出口关税。
按理说,为保护生态环境而适当限制稀土出口本无可厚非。世贸组织虽禁止限制出口,但也有针对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例外条款。不过,世贸组织认为,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有关措施在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时,则不违反WTO 规则,而中国在限制“准出”的同时,却没有对国内的进行同等限制。实际上,这恰恰是中国的“软肋”。在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国内对于稀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如果对等设限,不仅国内的稀土产业有一个寻求出路的问题,而且国内的下游产业承受的压力也过大。
老实说,尽管我们对稀土出口加以适度限制,但并未借此卡住国际市场的供应。事实上,中国的稀土出口配额是按照全世界80%的用量设计的,而且近年来的稀土出口配额也没有用尽。那么,为什么欧美日还要为此向世贸组织告状?很明显,就是为了以“黄土价”买到稀土。事实上,2010年削减稀土出口配额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我国稀土出口价格的触底回升。自从2010年7月以来,我国稀土价格开始大幅上涨,其中2012年年初平均涨幅更是超过200%。不过,我们明知道如此,却在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下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说在稀土案败诉问题上“吃一堑”的话,这一“堑”就在于我们做的事情合理却被武断地认为不合世贸组织之“规”。
针对稀土案的败诉,我们在“吃一堑”后,仅仅“长一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许多方面“长智”。
一方面,从我们的内在诉求来讲,不应当将限制稀土出口作为唯一手段。对某些地方来说,稀土开采在很大程度上可带来就业机会与税收。如果大幅度压缩稀土开采规模,带来的后续影响也不可忽视,如当地经济发展会不会受到拖累?有没有针对稀土开采的替代产业?如何妥善转移安置劳动力?显然,各地与各部门还需要对类似的问题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一揽子解决办法。例如,在开采环节压缩稀土开采规模对相关下游产业所带来的影响。又如,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准入管理、政策法规制定、产业结构调整等各方面工作加以整合,从供应源头上构建突破稀土困局的压力分担体系。如果说稀土案的败诉让我们“长一智”,至少应包括这一“智”
另一方面,从我们的外在诉求来看,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我们还是要遵守的,但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并不仅仅是我们中国一家的事情。在“准出”环节,欧美国家设限的例子还少吗?至今,美国不仅维持着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而且也不让欧盟对华输出高技术产品,理由是这些产品有可能被用于军工用途。我们出口的稀土资源也是一种战略资源,很多高技术军工产品都离不开稀土。对于某些国家限制出口高技术产品,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是“非善意”行为。既然如此,我们对这些国家出口稀土是否该有个说法?其实,在“准出”案件上,世贸组织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我们不去告别人,而一旦人家告我们,我们连讨价还价的筹码都没有。在这方面,还需要再“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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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市场受政策调控影响力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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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11:18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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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WTO宣告中国在稀土出口政策方面违规后,美国与中国相继上诉,中国对外宣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政策目标不会改变。借由此案件,中国政府有望更加重视和加快处理稀土市场现存的问题。
为了应对稀土国际案件,稀土行业协会建立了,稀土交易所运行了。
包头稀土交易所3月28日试运营现货挂牌交易, 首先上市的三种稀土氧化物分别为氧化铈、氧化铕和氧化镨钕。
上市一个月以来,除了氧化铈,氧化镨钕、氧化铕的价格在一个月内有了较为明显的上行。但毕竟通过交易所交易的企业还是少数,据上市以来的观察和跟踪,交易所的价格高企,成交量还是很少,较多企业对这样的高价并不关心,对稀土现货市场价格暂无明确的影响。自稀土案有了初步结论后,稀土现货市场整体仍保持平稳运行,商家心态出现看涨盼涨囤货的情况,部分品种如镨钕、镝类产品价格出现短暂的小幅上涨,但跟交易所的价格相比仍相去甚远。
无论是稀土价格大幅的波动,严重的环境污染,市场炒作,还是稀土争端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稀土作为资源本身的稀缺性、高价值性特征以及市场本身的特征决定的。其次,政府更优先重视经济发展而不是生态家园建设也是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
稀土交易所的影响力毕竟还有待观望,为了改善国内稀土市场环境,保护稀土资源,整合、整顿、收储是近两年来影响市场变动的最主要的政策手段。稀土市场的问题并非根深蒂固,但是解决起来也并非是是一时就能达成的,需要多政策多渠道解决,也需要市场参与者的配合。国家推出的政策应引起市场参与者的兴趣与广泛参与才能对市场造成有效影响。
市场参与者配合需要政策制定需符合大部分商家的利益。目前稀土行业整合仍为大趋势,但是目前按一些大集团公布的企业利润情况来看,稀土行业的利润大幅减少,盲目整合不一定能给企业带来业绩,反而会增加负担。
3月底后至今,市场参与者纷纷看好收储,盼涨稀土价格,过去几年收储制度对稀土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而近期稀土市场则显得非常平稳,并未出现大幅的变动。笔者认为,收储作为宏观调控供应市场的手段,实施更应常规化,即收储频率增加,如按季度收储,每季度收储量恒定,若按一年一次一万多吨的收储量来看,既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负担,也容易引起市场炒作行为。
当然收储只是一种调控的辅助手段,如果市场长期有过量的稀土供应,收储的量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影响,也难以支撑价格。解决当前稀土市场主要问题的办法还是要控制原矿开采和整顿市场非法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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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大国却不是强国,中国稀土未来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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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16:42
- 作者: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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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等成员方诉中国稀土钨钼产品出口措施案(简称“稀土案”)专家组报告。中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限制上述产品出口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应予修正以使其符合WTO相关规则。对此,中方表示遗憾并已于近日决定就该专家组报告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
WTO专家组肯定我保护环境和资源,但未认可我限制出口措施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于保护环境以及国内可用竭资源之目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措施,这引起了美、欧、日等视稀土为战略资源且长期从中国进口的传统“大户”们的不满。但事实上,中国所拥有的稀土资源并不丰富,却一直以来是全世界稀土出口最多的国家。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全球对稀土的需求和消耗量快速增长。稀土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由于多年来的大量、无序开采,中国的稀土资源已濒临用竭。另一方面,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其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可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稀土出口无疑有助于遏制中国稀土开采的势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
许多人不理解,就是这样一个非常正当的措施为何没能得到WTO专家组认可,反而判中方败诉?有人不禁要问,难道中国政府必须牺牲本国资源和环境维持向发达国家的大量出口吗?这对中国而言公平吗?
实际上,只要通读专家组报告,就不难发现,WTO专家组并未认定中国政府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的目的是错误的,不仅如此,专家组对中方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的初衷予以肯定,认为这不仅符合WTO奉行的可持续发展宗旨,也是中国拥有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遗憾的是,专家组认为,中方采取的一些限制出口措施并未达到上述目的,对中方提出的一些合理证据和观点未予采信。特别是在出口税措施上,尽管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支持中方观点,但最终专家组还是认为中方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采取的出口税抗辩。
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希望与忧虑并存
在上诉过程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专家组报告,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WTO规则和法律解释依据据理力争,尽最大努力争取上诉取得成功。
按照WTO规定,上诉机构仅对上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因此,法律规则的运用能力、解释能力对上诉能否成功至关重要。目前看来,对于上诉最终结果来说,希望与忧虑并存。
一方面,在出口税问题上,一名专家组成员以及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员方对中国相关立场的支持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在案件审理中,该名专家认为,从WTO协定的完整性以及整体解释的角度出发,中方应同WTO成员方一道在出口税问题上享有GATT第20条赋予的“一般例外”权利,该条款允许成员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为保护环境及可用竭资源、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而违反WTO规则。
在WTO已裁决的中国原材料案中,WTO专家组仅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条出口税条款,未援引GATT1994就认定中方无权在出口税问题上主张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赋予的权利,这对中国等WTO新成员来说显然不公平。为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际法专家、学者一直利用各种场合、积极运用国际法理论和WTO规则据理力争。此次赢得一名专家以及几个重要WTO成员方的支持,可谓取得了重要进展。
但可以想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美、欧、日之间上诉过程中势必还会有一场恶战,我们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争取WTO上诉机构能改变以前所持的立场,转而支持中方在出口税方面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权利。
此外,对专家组无视中方提交的某些证据以及为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认为中国政府对稀土等采取的数量限制、许可证等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的观点,我们应当进一步对上诉机构做出解释和抗辩。
当然,从WTO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裁决的可能性并不很大,这也是我们对上诉结果的隐忧。但即便如此,也不应动摇、甚至放弃争取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因为上诉毕竟是我们重申观点和立场的重要机会。
我们也应重新审视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与此同时,在国内,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也应当重新审视限制稀土等原材料出口政策措施的执行和具体落实过程中是否还存在亟待改进的地方。
例如,按照WTO规则要求以及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在限制出口的同时也应当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如果一方面对出口进行限制、而另一方面国内生产和消费却在增加,这就会对国际贸易形成“任意的、变相的歧视”,这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
特别应注意的是,在中央政府已制定相关政策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仅为自己的蝇头小利,公开或隐蔽地继续大量开采稀土,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不仅与国家为环境保护作出的努力和相关决策背道而驰,而且还会授人以柄,成为他人攻击中国的稀土政策的证据。
此外,为贯彻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资源的方针,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还应进一步做到协调一致,绝对避免出现各自为政、制定的规则不统一的局面。这也是WTO统一实施以及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承担的协定义务,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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