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欧 、日诉中国稀土等原材料贸易限制措施案背景和WTO专家组报告,结合中国政策和实际,得出如下启示:
WTO对于中国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打开了世界市场的大门,同时又敞开了中国资源和环境的大门。
一方面,中国入世后借助WTO规则和制度红利,利用劳动力和资源优势,打开了通向国际的大门,迅速抢占世界市场。另一方面,中国的资源和环境也向世界市场敞开了大门,带来了极大的资源耗竭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
“稀土案”的败诉充分反映了WTO“双刃剑”的性质,“天下没有免费午餐”,WTO不会因为“保护环境和资源”而让成员随意破坏自由贸易的规则。在此背景下中国需要建立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国内环境管理体制,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降低资源耗竭和环境污染的风险,因而在“稀土案”败诉的情况下重新研究相应的稀土生产环节环境管理政策刻不容缓。
在WTO框架下,环境例外条款并不是应诉资源类纠纷的灵丹妙药。
尽管WTO在贸易目标之外,还设立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权等目标,但由于WTO本身是一个贸易组织,其自身属性就决定了WTO更看重贸易目标,环保只是其中的参考条件。
从援引GATT1994ⅩⅩ条中环境例外条款(b款和g款)抗辩的历史案例来看,目前10多个案例中仅有两个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即“石棉案”和马来西亚诉美国“龙虾-海龟案”。其中,“石棉案”是WTO历史上首次成功援用GATT第ⅩⅩ条b款的案例,而马来西亚诉美国“龙虾-海龟案”是首次以GATT1994ⅩⅩ条g款“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为依据全面胜诉的案件。
可见援引环境例外条款胜诉的案例寥寥无几,再加之中国连续两起资源类贸易纠纷援引环境例外条款均以败诉告终,不难看出,在WTO框架下,为最大限度维护自由贸易、促进贸易繁荣,专家组对环境例外条款的引用持审慎态度。
“绿化”的产业政策充当绿色贸易政策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既输了“面子”又输了“里子”。
在“稀土案”中,中国虽然制定了稀土出口配额,然而统计资料表明,稀土出口配额基本没有用完。其中的原因有价格提升促使国际市场加大对稀土资源的勘探和研发替代材料力度,但更为主要的还是由于中国在限制出口的同时未对国内稀土开采和使用进行限制。在国内外巨大价格差异下,导致稀土非法开采及走私猖獗。
尽管中国声称对稀土等原材料实施出口配额管制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国外批评者指出中国政府并未对国内生产者实施与出口配额等同的管制,表明中国政府制定的这些政策仍然是旧有的产业保护政策,环境保护只不过是给产业政策套上了“绿色”的外衣,“新瓶装旧酒”而已。“绿化”的产业政策未被WTO认可,使得中国输掉了“面子”。
另一方面,稀土走私活动的猖獗带来的是稀土的无序开采和难于监管,另外由于黑色产业链条的隐蔽性,对其环境监管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绿化”的产业政策并未起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作用,实质上带来了更加严重的环境破坏,使得中国更是输掉了“里子”。
在贸易利益面前,“稀土案”不会成为中国在WTO框架下资源类贸易纠纷的终结。
随着中国参与全球贸易程度的加深及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逐步推进,中国在从输出自然资源粗犷型贸易模式向精加工资源输出制成品贸易模式转型过程中,势必会影响世界自然资源市场,触碰到越来越多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利益。面对贸易格局的转变,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不会坐以待毙,与中国资源类贸易纠纷很可能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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