鎢、稀土等稀缺礦產貿易政策

稀缺礦產是在地殼中含量極少,難於提取而又用途十分重要的礦產,如稀土、鎢、銻、錫、鉬、銦、鍺、鎵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稀缺礦產的貿易政策曾發生多次改變,從實施出口退稅政策,到取消出口退稅,從許可證管理,到配額管理,從加徵出口關稅,到取消出口關稅、以及取消出口配額,其中以2000年和2015年為時間節點,出現了兩次根本性的轉變,即從鼓勵出口型的貿易政策轉向出口管制型的貿易政策,再轉向開放型的貿易政策,這其中既反映了當時國內外的客觀經濟環境,也反映出我國在每一階段外貿發展思路和戰略的轉變。早期的稀缺礦產品貿易政策主要關注出口能力、出口業績,並沒有對數量進行限制,也沒有意識到資源流失的問題,還是一種粗放型外貿發展思路。由於當時國家急需外匯,部分稀缺礦產成為重要的創匯產品,政府對出口貿易商的資質沒有要求,有太多的中小供應商參與出口,一些地方政府也本著“創匯至上”的觀念,千方百計促進出口,結果導致許多地區出現惡性競爭、低價出口、過度開發及環境污染的局面,給後續發展帶來一系列問題。
 
鎢礦圖片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工業基礎薄弱、經濟相對落後,當時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擴大出口,為國家賺取外匯,以彌補國內資金不足,保障現代化的建設,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政府對初級產品的出口,包括礦產原料出口多采取支持鼓勵的態度。為了擴大出口,1985年我國開始全面實施出口退稅政策,稀土、鎢、銻、錫等稀有金屬的出口也涵蓋在內。其中,稀土金屬礦的出口退稅率為13%,稀土金屬的出口退稅率為17%,鎢、錫的出口退稅率為17%,這個政策一直持續到上世紀90年代。為了穩定價格和收入,這一時期我國對稀缺礦產品出口還實行了許可證管理制度。在1980年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對外貿易部聯合頒布的《關於出口許可證制度的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的129種產品,其中金屬礦產品包括鋼材、生鐵、銅、鋁、鉛、鋅等25個品種,涉及8個稀缺礦產品種,分別為鉻礦、汞、鈷、鉍、錫、鉬、鎢、石墨,該政策要求申請出口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向政府相關部門出示貿易合同,其中出口商品的價格不得低於商會規定的最低出口價。
 
鎢礦圖片
 
1985年,外經貿部又進一步出台了關於出口許可證分級管理的規定,將出口許可證商品分為三級管理,第一級由經貿部審批簽發,第二級由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簽發,第三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簽發。其中,鎢被列為一級管理的品種,銻、錫、鈷、鉍、鉬、鉻、石墨、汞、稀土被列為三級管理的品種。在此後的十幾年中,外經貿部曾多次對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目錄、地區範圍及發證單位作出調整,1987年取消汞、鈷、鉍、鉬精礦及鉬酸銨的出口許可證管理,1988年增加了對鎢鐵的出口許可證管理,1988年以後鎢、銻、錫、稀土劃歸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管理,1999年以後鎢、銻由特派員辦事處轉歸經貿部許可證事務局管理。可以看出,這一時期國家對特殊稀缺礦產品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對一般稀缺礦產品出口並不做嚴格管理。
 
稀土圖片
 
進入21世紀,我國在通向外貿出口大國的的同時,資源環境約束越來越大,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轉變貿易增長方式被提到議程,對稀缺礦產品的貿易政策發生根本性轉變,從鼓勵出口轉向計劃出口,自2000年起,開始對稀缺礦產品出口採取限制性措施,陸續出台了出口配額管理、取消出口退稅、加徵出口關稅、提高市場准入門檻、限制外商投資等一系列政策。
 
出口配額管理
 
實際上,在1999年我國就已開始對稀土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國土資源部確定年度的出口配額總量,再由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分配給當地申請出口的企業,包括稀土金屬礦、稀土金屬、氧化稀土、稀土鹽類、稀土永磁體,2002年以後又將鎢、銻、錫及製品納入出口配額管理範疇,包括鎢砂、仲鎢酸銨、偏鎢酸銨、三氧化鎢、藍色氧化鎢、鎢酸及鹽類、鎢粉及製品、還有銻砂、氧化銻、銻合金及銻製品、錫礦砂、錫及錫合金等,其中對鎢、銻類產品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2007年以後,我國對銦、鉬出口也實行了配額許可證管理,包括未鍛軋的銦、鍛軋的銦及製品,鉬礦砂、鉬精礦、鉬氧化物、鉬酸銨、鉬鐵、鉬粉、鉬製品等。
 
自2002年對稀缺礦產實施出口配額管理以後,我國稀缺礦產品出口配額的數量便呈現逐步遞減的趨勢,在2006年以後出口配額收緊的力度尤為明顯。 2006年商務部下發的稀土出口配額為6.18萬噸,2007為5.96萬噸,2008年為4.75萬噸,2005年鎢的出口配額為1.63萬噸,2006年為1.58萬噸。 2007年為1.54萬噸,2008年1.49萬噸,錫的出口配額在2006年以後也大幅下降,從5.3萬噸降至2011年的1.89萬噸。與此同時,國家對稀缺礦產的生產開採也實行指令性控制,由國土資源部每年下達生產指令性計劃,並暫停發放新鎢礦的開採許可證,停止鎢精礦、稀土原礦、多晶矽等初級原料出口。
 
提高准入門檻
 
2006年底,國家發改委發布第94號公告,決定對鎢、錫、銻行業實施准入制度,對鎢、錫、銻行業生產企業的設立佈局、生產規模、工藝裝備、資源回收、環境保護等內容都提出明確要求,如新建、改擴建的鎢冶煉項目仲鎢酸銨年產不得低於5000噸,鎢粉、碳化鎢年生產能力不得低於2000噸,錫冶煉項目年產錫錠(或粗錫)不得低於8000噸,新建、改擴建以含錫廢料為原料的再生錫冶煉項目,要擁有粗煉、精煉煙化、真空、餘熱利用、“三廢”處理等完整工藝流程等。 2006年以後,國家對稀土出口企業的資質也提出了更高的標準,不僅在供貨規模和質量上有一定的要求,還將環保標準納入稀土出口企業資質條件,並將出口企業環保核查的結果與申報出口配額的資格掛鉤。
 
政策干預的負面效果
 
資源環境代價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對稀有金屬實施的出口退稅政策雖然在擴大出口、增加創匯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於對資源的過度開發,以及一些地區的亂採濫挖,給自然環境帶來極大破壞,許多地區出現水資源污染、土壤大面積酸化、植被遭破壞的現象,甚至殃及農田。特別是在南方地區,由於稀土礦含量特別低,提取稀土時用的土地非常多,以至於一些地區搞“翻山運動”,造成大面積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嚴重影響了礦區及周邊的生態環境。
 
稀土圖片
 
與此同時,過度開發還導致我國稀有資源大量、快速的流失和資源浪費。過去20多年(主要指1985~2005年),由於超強度的開采和出口,中國許多稀缺礦產的主要礦區都出現儲量急劇下降、資源優勢岌岌可危的局面。 《中國的稀土狀況與政策》白皮書指出,包頭主要稀土礦區資源僅剩下1/3,再過30年,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礦包頭白雲鄂博礦藏就將消失,南方的稀土礦儲采比與20年前相比也迅速下降,餘下不足1/3。到2020年,我國的銻、錫、稀土都將成為短缺性礦種。由於政府將採礦權下放,且不注意對企業行為監管,在那段時期,我國稀缺礦產非法開採狀況也十分嚴重,亂開亂挖、肆意揮霍現象非常普遍。很多地方企業生產規模小、開採技術落後,他們往往採富棄貧、采易棄難、優礦劣用,留下大量爛尾礦,而他們回收利用的稀土僅為開採量的10%,1999年全國的稀土礦綜合回收率也只有18.3%。
 
加劇貿易摩擦、導致國際貿易環境的惡化
 
從2000年到2014年,由於實施出口管制政策,我國與主要進口國之間的貿易摩擦不斷升溫。 2008年以後,美、日、歐等國不斷向我國施加壓力,指責中國限制稀土等初級產品出口,藉機推高稀土價格,影響他國相關產業的發展。 2009年,美國、歐盟、墨西哥起訴中國對稀土礦產品實施出口限制,使得中國國內的製造商和國外以稀土為原料的製造商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 2012年3月,美國、歐盟、日本又向WTO提起訴訟,稱中國對稀土等產品的出口管制措施違反了WTO規則以及《中國入世議定書》。
 
為了對抗中國的出口管制,美國、澳大利亞先後重啟了國內稀土礦的生產,由於價格走高,巴西、印度、南非、加拿大等國的稀土礦山也紛紛復產或提出複產計劃,一時間全球掀起一股稀土投資開發的熱潮,世界稀土供應開始呈現多元化的格局。與此同時,歐洲、日本等主要消費國開始加緊對稀有金屬替代材料的開發,以及對資源的利用回收。日本與德、法聯手研製出一種世界上最細小的高性能磁性有機分子,該技術可減少電腦對稀土的使用,它應用到太陽能電池及顯示器生產中,可以完全取代稀土元素,這些對於中國稀缺礦產的貿易緊縮政策無疑構成打擊,它使全球稀缺礦產品的供需格局由之前的趨緊轉向寬鬆,並進一步導致價格下跌。從這一點看,我國對稀缺礦產品的出口管制,雖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長期看是不可持續的,這是值得總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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