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鎢業職工盜取66萬鎢砂 獲刑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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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2019-04-01, 週一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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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章源鎢業職工曾某、方某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戴某非法盜取12噸、價值66萬元的鎢砂,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曾某、方某有期徒刑42個月,判處戴某有期徒刑38個月。
事件經過如下: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曾某被章源鎢業聘為職工,安排在安全保衛部工作。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方某被章源鎢業聘為職工,崗位為後勤司機。
2017年7月,方某駕駛汽車從大余石雷等地運輸該公司鎢砂至崇義淘錫坑,曾某任押運員,負責裝載鎢砂的全程管理。期間,曾某與方某商量好在運輸過程中一起偷盜鎢砂去銷售,曾某有開車廂的鑰匙,其會聯繫好被告人戴某一起來盜裝鎢砂去銷售,贓款三人平分,方某表示同意。
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方某、戴某在崇義縣揚眉鎮陽星村塘背組秀山古寺旁等地共盜裝章源鎢業運輸過程中的鎢砂共七次,總重量為14916.1千克。銷售後得贓款約45萬元,除去相關費用,曾某、方某各分得約13萬元,戴某分得約18萬元。經鑒定,被盜鎢砂價值人民幣660137.89元。
2017年12月28日,曾某、方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12月29日,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後均如實交待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戴雲累計銷售鎢砂總重量為14916.1千克。其中被告人曾凡生、方緒玉、戴雲共同盜裝的鎢砂總重量為12116.1千克,計人民幣660137.89元。
2018年5月21日,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檢察院向崇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27日,江西省崇義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後刑事判決。
2018年9月12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後刑事判決,即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曾某、方某利用押運、運輸單位財物的職務便利,夥同戴某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將單位財物占為已有,並變賣,所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佔罪。三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分工不一,但均為完成犯罪起著積極主動作用,缺一不可,屬共同犯罪。依法判處曾某、方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戴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責令三人退賠章源鎢業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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