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430億兌付危機深度分析:罪魁禍首是交易模式

2015年平臺投資的巨大危機莫過於來自“昆明泛亞”的“日金寶”。來自服務機構的文宣表明,日金寶是一款資金隨進隨出年化約13%每日結息實时到帳的項目。然而,隨著心酸的6月到來,全國共約20個省份22萬名投資者約430億資金無法出金。最近,投資者群聚北京到有關部門進行維權,影響巨大。筆者曾諮詢過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也接觸一些投資者,均很難弄清其交易模式。現結合自己風險投資的經驗,嘗試推理泛亞的交易模式,從而揭示“日金寶”的風險因素。
 
總的來說,該交易涉及到期貨交易、現貨交易和固定收益的委託受託等三種模式,而不是p2p的借貸關係,專業知識要求較强。其二,該模式分成二大塊,一是利用期貨基礎的現貨交易,二是委託受託的固定收益模式,絕大多數投資者參與的是後者的交易模式。二者之間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唇齒依存關係。
 
一。三種模式的簡單介紹
 
(一)、期貨交易
 
1,保證金交易
 
即框框交易
 
最耳熟能詳的莫過於股票的融資交易。先要有自有資金,該資金或持有的股票核算的資金就可理解為保證金,以此來融資(即向證券公司借款)就產生了資金杠杆,融資資金/保證金=資金框框。比如融資100w,需匹配的保證金比例為100%(即100w),則資金框框為100/100=1倍。如保證金為10%(即10w),則框框=100/10=10倍。泛亞為多少呢?,5倍,即常說的20%的保證金。
 
2,做多做空的雙向盈虧機制
 
就是通過買入做多也可以通過賣出做空二種方法來盈利(也可虧損)。有個特例就是如果同價買入又賣空,則可不隨交易價格的波動產生盈虧(漲時買入做多獲利但賣空做空虧損,二者相當而沒有盈虧,反之也一樣)。
 
3,商品期貨的限期實物交割
 
交易雙方實際交易的是“合約”而不是實物,在規定期限時必須以成交的合約進行實物交割。
 
需要說明的是,期貨交易的主要功能是發現價格、保值增值(對沖)和投機(賺取差價),交割起到的作用僅是要求一定期限後期現貨價格趨向一致,絕大多數投資者主要參與投機而不是交割。其二,它的交割是迥然不同於現貨交易,後者強調實物的買賣,所以二者不可偏頗。
 
(二)、現貨交易
 
現貨交易與期貨不同處主要在於強調實物商品的交割(買賣),由於交易中使用的是一份份“合約”(泛亞稱為倉單),加上只有20%的保證金以及大多數交易者只是要賺取差價為主的投機交易,囙此在實際履行時就有違約出現,就是一方提出交割另一方拒絕的情况。為了對違約起到懲罰作用,促使現貨交易的宗旨就是實物買賣的實現,常對違約的一方處以“罰金”即所謂的“遞延費”,具體的金額各有不同,如泛亞早期的要求是交易金額的年化18%計算,而且每日結算。
 
(三)、“固定收益”交易
理論上講無論是期貨交易還是現貨交易是不存在固定的無風險收益的,就拿泛亞現貨的遞延費來說,其獲得也是是隨機的,第一,時間上的隨機。交易雙方只有到當日交易結束後才知道遞延費是否產生和由誰獲得;第二,哪方能獲得的隨機。也就是最終由誰來支付是隨機的。買賣雙方到底是哪方申報現貨交割而哪方有可能違約是無法預測的。第三,不可能有“固定、持久”獲得。原因在於上述因素加上普通投資者在現貨市場進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賺取利差而非實物買賣所致,多數情况下交易雙方均不提出實物交割而無遞延費產生。
 
然而,產生遞延費隨機的原因是什麼呢?!很顯然是交易價格。一旦成交價格嚴重偏向於一方,則就有可能獲得“固定、持久”的“利息了”。舉個例子,如果某貨物市場價格是200元,而交易所對應的成交價格卻是700元以上,很顯然,幾乎沒有人會在這個市場上買入貨物的,此時賣出方只要每日申報賣出交割就可以獲得“固定、持久”的“利息”(因為買入方始終是處於“違約”狀態)。但是,一般投資者往往無視二個最重要的情况因而對風險極其放鬆。其一,出現了交易價格產生嚴重的偏向的條件是什麼(操縱),其二,理論上你可以無限固定的獲得“利息”,同樣你持有的貨物也可能無限固定的賣不出去了。
 
二、泛亞模式的淺見
 
泛亞的交易模式分成二大塊(詳見上述),由於第一塊即期貨基礎的現貨交易其專業性和操作性要求較强、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不一等等原因造成參與者不多,成交量和活躍度較差,囙此,交易所重點推出的是第二塊即“固定收益”的委託受託交易模式,本文也予以主要介紹。不過要強調的是,二者的關係是唇亡齒寒。隨著“固定交易”模式爆發危機後,第一塊交易隨即名存實亡就可見一斑。
 
早期的“固定收益模式”就如同現貨交易產生遞延費一樣,普通投資者需要每日提交“賣出申報”才能獲得“利息”,由於需每日手動提出申報而顯繁瑣等原因,後該模式演變為“委託受託”模式,實質就是原來需投資者每日手動申報賣出貨物改為電腦自動每日提出。但不管何種模式,只要你始終持有貨物(沒有人來買貨)就可獲得“固定持久的利息”,利率年化13%左右。
 
 
也有認為,投資者獲得的13%利息是借錢給投機者用於投機賺取利差所得,本人認識有异。道理很簡單,框框交易市場(如期貨交易)上很少有人會借錢交易的,因為本身的框框就很高而且不需支付利息(這點區別於股票的融資),泛亞的交易規則中本身就有20%的保證金就夠了,也就是說你買賣交易只要具備交易金額的20%資金就行。再者,泛亞的交易量、成交活躍度很差,也看不出有那麼多交易者來借錢投機。
 
泛亞交易模式中主要存在著四類交易者,姑且定義為ABCD。
 
1.A,為供應商
 
A把高於市場價格的貨全價賣給B,B為批發商(是主要的操盤手),A的貨只要符合泛亞的標準要求,那A與B之間就不存在關係了,也就是,A沒有義務還錢給B,B也不可能還貨與A.
 
2.B,為批發商(是主要的操盤手)
 
B與A之間有幾個情况要分清。
 
(1)為何要全價購入A手中高於市場價的貨物
 
因為B能够出更高價通過“委託受託”固定收益模式轉讓全價的貨與D(D為普通投資者);
 
(2).B為何和怎樣每日支付給D年化13%的利息
 
因為是交易所,所以在交易市場上必須形成買賣雙方成交價和成交量、交易的倉單(另一種合約)與實物保持對等一致等交易要素,而不是簡單地把貨質押給D形成借貸關係。另外隨著貨物價格的變動,D持有的貨物就會產生盈虧,基於上述原因,B就要在交易市場上同價發出賣出(做空)和買入(做多)指令予以成交,這樣就會形成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等要素了,而且不會產生盈虧,但這樣形成的交易真實度如何呢?
 
此時B動用的資金是多少呢,是成交金額的20%就夠了(由於同時買賣,共約40%資金),而後B補足剩下80%的賣出貨的貨款後轉讓給D,在泛亞模式中叫做委託方(委託D賣出貨物),而D就成了受託方(接受B的委託賣出全價的貨物),B獲得了全額的貨價,還支出20%的資金持有多單(就是投資者認為的的押金);D支出全額貨價後持有貨物,因為極少來買入貨物,當D提出賣出貨物申報後就會獲取B支付的遞延費(就是投資者認為的利息)。
 
3.D,即絕大多數投資者(也即受託方)
 
(1).D獲得每日年化13%利息的來源
 
如前所述,由B支付。
 
(2).D的風險
 
①。可能長久持有貨物
 
因為很少有人來買貨(至少現時如此),這也是現時泛亞爆發巨大危機的原因:“你要的是利息,要不回的是本金”。
 
②波及整個交易市場
 
風險發生後就會產生D不會再接受B的委託買入貨物了,而B也不會再買入A的貨物(因為無法委託給B了),甚至會選擇寧可“損失”20%的保證金也不再支付利息給D了(大多數B已經賺了),從而影響到整個交易市場。此時D可能連利息也沒有了。
 
(3).D與B的關係
 
類同於A與B的關係,因為D受託B的貨物是符合泛亞標準且是自願的,所以委託受託結束後二者就沒有關係了,即B沒有義務還錢給D,D也不可能退貨與B(在此很多投資者會誤認為借貸關係,提出了所謂“債有主”、“退貨還本”等想法,其實就是沒有搞清委託受託的交易模式不是借貸關係的緣故。)。
 
不過眾多投資者認為,平時是能够賣出貨物而獲得全額資金的,但是你要知道,你的貨賣給了誰,你的錢又來自於誰(A、B、D中哪位?)。
 
4、C,主要包括交易所、服務機構等。
 
在缺乏相應專業知識的條件下D是不會簡單同意買入B的貨,這就需要在二者之間建有關係,C就充當這一角色,正是由於D的貪婪和C的運作……
 
當然,在整個交易模式中還有投機者(賺取差價)存在,因為參與者很少,與固定模式關係不大,故不予詳述。
 
三、盈利與虧損方
 
盈利方
 
A(賺取差價),B(賺取差價),C(稅收、交易手續費、傭金)和極少數D(知曉風險採取措施者)及投機交易獲利者。
 
虧損方:絕大多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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