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關於加強飛鏢運動競賽、表演及技術培訓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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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鎢飛鏢桿、鎢鋼鏢價格
- 發佈於:2013-02-04, 週一 14:31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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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國飛鏢專案的管理,促進飛鏢運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提高飛鏢運動的技術水準和社會普及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加強飛鏢運動競賽、表演及技術培訓(以下簡稱飛鏢運動)工作管理的規定: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社體中心)主管飛鏢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委託中國飛鏢運動協會(籌建中,下略)組織實施。
中國飛鏢協會有權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
第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飛鏢經營場所及其器材、設施技術標準、人員培訓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國際、洲際、地區間(含涉及台、港、澳地區)的飛鏢活動,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由中國飛鏢運動協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凡舉辦國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飛鏢活動,經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飛鏢活動,由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自行審批、管理。
第六條 鼓勵各級飛鏢運動協會在自願互利、促進發展的原則下,與境內、外單位或個人聯合舉辦飛鏢活動。超出所轄範圍的,要報上一級體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組隊參加境外舉辦的飛鏢活動,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並在活動結束後10日內將比賽成績和總結報中國飛鏢運動協會備案。
第八條 申請參與飛鏢活動的廣告經營單位或其他仲介組織,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條件,並與飛鏢活動的主辦者簽訂承辦協議後方可對外開展有關業務。
上述活動中的廣告、贊助行為不得與中國飛鏢運動協會指定贊助商的廣告權益發生衝突,其收入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中國飛鏢運動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中止飛鏢活動的主、承辦或參加資格等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中國飛鏢運動協會團體會員,除按以上方式處理外,情節特別嚴重,中國飛鏢運動協會有權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第十條 各地飛鏢運動協會和飛鏢組織內部舉辦的非商業性飛鏢活動(沒有廣告、贊助、捐贈收入的)以及旨在促進會員交流的飛鏢活動,暫不納入本規定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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