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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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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2016-12-23, 週五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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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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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規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稱,除三種情形外,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礦勘查、稀土礦和鎢礦開採登記(含擴大礦區範圍)申請。
國土資源部網站通知稱,這三種情形分別是:第一、全額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稀土礦預查、普查或必要的詳查項目,憑下達預算文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項目結束應辦理查明登記後註銷探礦權,按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進行管理。第二、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為採儲平衡需要而申請設立的稀土礦勘查項目;第三、申請新設稀土礦和鎢礦採礦權,應符合開採總量控制、產能平衡要求,具有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且不突破指標設置。其中,稀土礦採礦權申請人應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
通知明確,稀土礦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辦理轉讓登記,轉讓受讓人應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稀土礦、鎢礦採礦權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應符合開採總量控制要求。
凡涉及共伴生資源開采的,應將稀土礦、鎢礦的開採納入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超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不具備儲備條件或儲備能力不足的,不得辦理擴大礦區範圍、擴大生產能力。
通知要求,屬離子型稀土礦床類型的,按《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第二類礦產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稀土礦、鎢礦探礦權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實現探礦權轉採礦權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後應辦理查明登記,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此外,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回收利用稀土資源的,應制定管理辦法,繼續由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回收利用或儲備,納入開採總量控制指標並嚴格規範管理和監督。
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國土資源部關於下達2014年度稀土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