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鎢車間操作工盜竊40萬元黃鎢 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

據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一則刑事判決書,廈門鎢業一車間操作工在一年半的時間內盜竊車間黃鎢近2700公斤,價值人民幣近40萬元。

廈鎢車間操作工盜竊40萬元黃鎢 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

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代某利用其在被害單位廈門鎢業擔任車間一線崗位操作工的職務之便,多次隨身攜帶小塑封袋將廈鎢生產車間的黃鎢偷拿出生產車間,積攢至一定重量後先後19次按照每公斤人民幣60元至90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共計獲利人民幣242806元,約2697.8公斤。同時,另有被盜的44公斤黃鎢(經鑒定價值人民幣6292元)放置于被告人代某宿舍尚未被銷售。

經鑒定,從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黃鎢市場價格在每公斤142元至236元人民幣之間浮動。被告人代某所盜的黃鎢至少價值人民幣389379元。

黃色氧化鎢圖片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代某因形跡可疑,經廈鎢經理詢問後承認犯罪行為。後廈鎢報警,被告人代某留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置,在被告人代某的交代下,民警至其宿舍查獲尚未銷售的黃鎢44公斤。被告人代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代某家屬賠償廈鎢人民幣12萬元並取得諒解。2019年11月5日,張某家屬代替張某支付廈鎢人民幣6萬元並取得諒解。扣押的44公斤黃鎢已發還被害單位廈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代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廈鎢財產非法占為己有,可估價值人民幣38937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置,並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查獲贓物,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代某已賠償廈鎢部分經濟損失且部分被盜物品已發還廈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法院依法判處代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責令其繼續退賠廈鎢經濟損失人民幣203087元。

黃色氧化鎢(WO3, Yellow Tungsten Oxide),是鎢的一種氧化物,外觀呈黃色或黃綠色粉末狀,可用作催化劑或生產鎢粉,是硬質合金、純鎢產品、鎢合金等的重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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