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出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涉鎢鉬產品

商務部、海關總署2019年12月31日公佈《出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2020年)》,其中涉鎢產品17項,涉鉬產品10項。

公告指出,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以及稀土等貨物需按規定申請取得出口許可證,鎢及鎢合金(顆粒<500微米)可免於申請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中鎢在線整理2020年出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中涉鎢鉬產品:

中鎢線上整理2020年出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中涉鎢鉬產品

公告具體事項如下:

一、許可證的申領

(一)2020年實行授權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詳見目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應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託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二)出口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麻黃草(人工種植)、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的,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憑配額證明文件、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簽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貨物的,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五)出口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香港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天然砂(含標準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稀土、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銻及銻製品、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白銀、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銦及銦製品、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的,需按規定的條件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的,憑中標檔等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於中國的汽車、摩托車產品的,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貨物的,除另有規定以外,憑有關批准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等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轉報函件;出口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七)出口鈰及鈰合金(顆粒<500微米)、鎢及鎢合金(顆粒<500微米)、鋯、鈹的可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八)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貨物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九)繼續暫停對一般貿易項下潤滑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1)、潤滑脂(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2)、潤滑油基礎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3)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0號的規定執行。

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批一證”制

(一)對下列貨物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管理:即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等。出口上述貨物的,可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通關使用出口許可證,但通關使用次數不得超過12次。

(二)對消耗臭氧層物質出口實行“一批一證”制管理,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三、貨物通關口岸

(一)為維護貨物出口經營秩序,對甘草、甘草製品和天然砂(對台港澳地區)實行指定口岸管理。其中,甘草的出口通關口岸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甘草製品的出口通關口岸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天然砂(對台港澳地區)的出口通關口岸限定於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關。

(二)繼續暫停對鎂砂、稀土、銻及銻製品等出口貨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許可機構

商務部和受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瀋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實施出口許可,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出口許可證。

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五、其他事項

(一)取消鐵合金出口企業許可條件。出口鐵合金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取消對維生素C、青黴素工業鹽等出口貨物實施的授權管理措施。

(三)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70號(關於加強輕、重燒鎂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六、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第108號同時廢止。

附件:《出口授權管理貨物目錄(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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