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政策或將引導稀土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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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稀土知識新聞價格
- 發佈於:2014-01-02, 週四 14:14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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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政策能引導和保障並且初進我國稀土行業的持續健康的發展,近幾年,我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需要和稀土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產業政策,以確保稀土行業的礦權交易和礦權轉讓,在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結構優化、彌補市場缺陷、配置資源要素、提高增長質量和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上世紀九十年代,稀土的政策重點在於保護性開采
為促進稀土資源的高效開發與集約利用,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有關部門采取了若幹政策措施,目的是通過保護性開采手段,促使我國稀土產業的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1991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原地礦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務院稀土領導小組、國家計委聯合制定了《關於開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及清理整頓礦山企業中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規定》、《關於開辦離子型稀土礦山及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審批的規定》。根據規定,對這些礦產資源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按照先中央後地方的原則,開辦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一些零星分散資源,允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采;禁止個體(含聯戶)開采。國家有關部門制定離子型稀土的礦產品、冶煉產品及生產總量計劃,禁止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個體(含聯戶)從事離子型稀土礦產品的冶煉,其產品分別由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購單位,實行統一收購,嚴禁自由買賣與計劃外出口。1999年4月,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對稀土等八種礦產暫停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這項政策的出臺,是由於當時我國稀土等礦產的產能和產量出現過剩,資源利用率低,開采及出口秩序混亂等問題突出,目的是從源頭上規範稀土資源開發利用秩序。
二、本世紀前五年,逐步對稀土行業實施宏觀調控政策
2001年4月,國務院批准發布實施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提出,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等礦產,加強對國內優勢礦產品出口總量的調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此後,生產總量控制政策、調整出口退稅率及關稅的政策也趨於嚴厲,重點從控制供應與需求兩方面入手來控制生產及出口總量擴張態勢。2004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320號)規定: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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