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

近日,工信部與自然資源部下達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20000噸、115000噸,分配給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稀土産業集團有限公司。此次通知的相關事項如下:

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

一、2023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20000噸、115000噸。

二、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後,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幷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各集團門戶網站公示當年在産礦山和所有冶煉分離企業名單。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二)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産工藝和冶煉分離産能低于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或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産,不具備生産條件的。

四、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産總量控制管理的産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産。各稀土集團要嚴格遵守資源開發、節約能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産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指標組織生産,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産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産品,不得開展稀土産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購加工稀土礦産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産品等);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五、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强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監管能力,充分利用稀土産品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况,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時上報抽查結果。

六、各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况,以及利用進口礦、獨居石等其它各類原料的冶煉分離生産情况;加快企業內部産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僞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要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業生産數據安全。

七、請各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要求,于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産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

稀土集團生産調度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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