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生產過程的三廢處理與放射性防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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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稀土知識新聞價格
- 發佈於:2013-01-23, 週三 18:02
- 作者 H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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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礦物組成的複雜性和生產工藝多樣性,在稀土冶金生產過程中除生產出各種形式的稀土產品外,還會伴隨產生一定數量的“三廢”,即廢氣、廢水和廢渣。
稀 土生產中產出的廢氣主要有含塵氣體和含毒氣體。含塵氣體有時會有放射性元素鈾、釷的粉塵,長期在這樣的粉塵環境中會導致各種塵肺病或放射性疾病;含毒氣體 的主要有害物質有HF、SiaF4、SO2、Cl2,各種酸、堿溶液的氣溶膠(霧)、有機萃取劑及其溶劑的揮發物等,這些成分中多數的水溶性較大的氣體, 對眼球結膜、呼吸系統黏膜有較大的刺激作用,高濃度吸入或長期低濃度吸入時會引起喉痙攣、氣管炎、肺炎、肺水腫等疾病。
廢水的有害成分主要 是懸浮物、酸、堿、氟化物、放射性元素(鈾、釷、鐳)、各種無機鹽和有機溶劑等,若直接排放這樣的廢水,除放射性污染外,還會造成土壤酸堿失衡、貧化甚至 鹽鹼化,導致水質惡化甚至水生物絕跡。例如氟化物污染後的土地,氟會通過牧草或農作物進入牧畜及人體內,長期蓄積會導致骨質疏鬆、骨質硬化。
廢渣主要是選礦產生的尾礦、火法冶煉產生的熔煉渣、精礦分解後的不溶渣、濕法冶煉的沉澱渣、除塵系統積塵、廢水處理後的沉澱渣等。這些廢渣中常常含有放射性元素。
可見,稀土生產中產生的三廢中往往都含有對生物及其生存環境有危害的物質,甚至包括放射性廢棄物。為了防止這類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保護人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保持生態平衡,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必須經過處理,使其達到規定的衛生標準後才能排放到自然界中。
所 謂衛生標準是指生產環境中毒物對人不致引起有害作用的界限。我國對於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我國1974年起試行的《工業“三 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1974年五月頒發的《放射防護規定》GBJ8—74,1985年頒佈的《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5085—85等,這些標準都是以法律形式公佈的。隨著環保要求的不斷提高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工業生產“三廢”排放標準也在不斷修改而且要求更 高、更嚴。例如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就取代了GB 4911—85、GB 4912—85、GB 4913—85等多種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廢氣部分。
除對三廢的排放標準做出規定外,對生產工人的工作環境也有嚴格的要求,以保證從事生產的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表1列出了與稀土生產有關的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衛生標準[1,2~6]。
表1 生產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部分)
有害物質名稱 |
最高容許濃度 |
有害物質名稱 |
最高容許濃度 |
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 苛性鹼(換算成NaOH) 碳酸鈉 氟化氫及氟化物(以氟計) 氨 硫酸及三氧化硫 |
30mg/m3 15 mg/m3 0.5 mg/m3 6 mg/m3 1 mg/m3 30 mg/m3 2 mg/m3 |
氯 氯化氫及鹽酸 草酸 溶劑汽油 含80%以上游離二氧化矽的粉塵 游離二氧化矽含量在10%以下的稀土粉塵 其他粉塵 |
1 mg/m3 15 mg/m3 2 mg/m3 300 mg/m3 1 mg/m3 5 mg/m3 10 mg/m3 |
表 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是指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工作地點系值工人為觀察和管理生產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如生產操作在車 間內許多不同地點進行,則整個車間均算工作地點。一種毒物的最高容許濃度並非永遠不變,隨著人們對毒物認識的深化,總結了更為豐富的實際實驗,標準將隨時 修訂得更為合理。
因此,認識三廢對人及自然環境的危害,對從事冶金行業管理、技術和生產的人員來說,在加強職業衛生防範意識、環保意識方面 具有重要意義。應該指出,對三廢的治理,要切實貫徹“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方針,積極探 索和採用三廢綜合治理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不僅要化有害為無害,還要在三廢的處理過程中回收其中的有用成分,變廢為寶。
對三廢的處理工藝,要針對其來源、組成成分和排放要求進行具體的設計。本章將主要對稀土生產中三廢的產生過程、組成、常規處理方法進行敍述,對放射性防護知識作一般性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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