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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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2022-02-07, 週一 10:43
- 作者 Xia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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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信部與自然資源部下達2022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00800噸、97200噸。分配給中國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稀土産業集團有限公司。此次通知的相關事項如下:
一、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産總量控制管理的産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和超指標生産。2022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00800噸、97200噸。
二、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後,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指標分解下達,幷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在各集團門戶網站公示當年在産礦山(含回收利用稀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所有冶煉分離企業名單。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産工藝和冶煉分離産能低于2000噸(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産,不具備生産條件的。
四、各稀土集團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安全生産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指標組織生産,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清潔生産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産品和開展稀土産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購加工稀土礦産品(含進口礦産品);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礦産品進出口有關管理規定。
五、相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强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利用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况,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時上報抽查結果。
六、各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况,加快企業內部産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僞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
七、請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要求,于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産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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