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

據工信部和自然資源部最新通知,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68000噸、162000噸,上述指標均含已下達的第一批指標。

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圖片

2021年第一批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84000噸、81000噸。由此可見,第二批的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與第一批的相同。但是,北方稀土開采量環比增加12090噸,漲幅27.40%;冶煉量環比增加13103噸,漲幅34.24%。除了北方稀土外,其他企業不論輕稀土還是重稀土,環比配額量都略有下降。2021年,北方稀土開采量占全國稀土總開采量的59.73%,冶煉量占總冶煉量的55.32%。

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圖片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礦稀土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門鎢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稀土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稀土産業集團有限公司:

現將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給你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稀土是國家實行生産總量控制管理的産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指標超指標生産。2021年度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爲168000噸、162000噸,上述指標均含已下達的第一批指標。

二、各稀土集團要在指標下達後,及時商下屬企業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儘快完成指標分解下達,幷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指標應集中配置給技術裝備先進、安全環保水平高的重點骨幹企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業,不得分配指標:

(一)礦山企業沒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産工藝和冶煉分離産能低于2000噸(REO)/年的,或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産整改的;

(三)達不到《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放射性防護等環保要求的;

(四)不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尾礦庫管理要求的;

(五)長期停産,不具備生産條件的。

四、各稀土集團要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安全生産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指標組織生産,不斷提升技術工藝水平和原材料轉化率;嚴禁開展稀土産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業務,不得采購加工非法稀土礦産品;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産品(含富集物、進口礦産品)爲原料進行生産;利用境外稀土資源要嚴格遵守有關進出口管理規定。

五、有關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强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利用稀土産品追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調度檢查轄區內企業的指標執行情况,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及時上報抽查結果。

六、各稀土集團須按時上報指標執行情况,加快推進企業內部産品追溯系統建設,不得僞報、瞞報、隨意更改數據。

七、請6家稀土集團按照調度報表要求,于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上月生産數據(含追溯系統數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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