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産業補貼政策

爲了推動包頭市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産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包頭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包頭市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産業補貼政策圖片

一、土地獎補政策

(一)優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産業項目用地,實現應保盡保。

(二)對購地自建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區按不低于8萬元/畝標準獎勵企業。

二、固定資産投資獎補政策

(一)企業購地自建生産廠房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項目,按廠房建築面積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固投3000萬元至2億元(不含2億元)項目100元/平方米;固投2億元至5億元(不含5億元)項目200元/平方米;固投5億元及以上項目300 /元平方米。現有企業新增固定投資項目,可比照此條執行。

(二)對原有企業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萬元以上且新購設備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設備采購額的10%給予獎補。

(三)對固投10億元、外資1.5億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稅收5000萬元以上,世界500强、國內100强、行業領軍企業、央企直投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更優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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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料供應獎補政策

(一)發揮稀土原料産地優勢,北方稀土優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業稀土鐠釹類原料供應,供應價格按照其分(子)公司價格執行,幷提供2個月貨款賬期。

(二)對當年購買北方稀土集團鑭鈰量折合REO100%超過2000噸、4000噸直接用于加工生産形成後續産品幷實現産品銷售的本市稀土企業,幷分別按50萬元、100萬元給予獎勵。對于新用戶企業,北方稀土集團按上述批量在供應分(子)公司價格基礎上再給予3—5%價格優惠。

四、電價優惠政策

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産品生産企業生産用電列入優先交易範圍,實行目標交易到戶電價0.26元/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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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發、應用新技術獎補政策

(一)除國家及自治區獎勵外,對被認定爲國家稀土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爲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的資金支持。

對被認定爲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爲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對上年度研發費用超過80萬元的企業,按其研發費用的30%給予獎勵。

(三)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相關稀土企業,推動産業、産品升級,延長産業鏈,通過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的關鍵核心技術進行應用轉化生産稀土類新産品的,按新産品銷售收入的1%給予獎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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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扶持獎補政策

(一)發展壯大包頭重點産業發展投資基金,引導基金重點支持稀土産業發展項目。

(二)在包頭注册、生産、實際銷售幷依法納稅的相關稀土企業,用于本地項目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80%給予貼息。

七、財稅獎補政策

(一)新建項目且完成固投達到3000萬元,自建成投産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其中稀土永磁電機項目自建成投産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

(二)凡固定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6000萬元以上的相關稀土,高管人員及高層次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給所在企業,企業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員薪酬待遇。

八、附則

(一)本扶持政策支持的稀土企業是指在包頭市注册、生産、銷售幷依法納稅的稀土新材料及應用企業。

(二)國家、自治區、包頭市出臺的其它優惠政策,與本政策屬￿同質同類的,不重複獎勵,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三)對包頭市稀土産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未盡事宜,可一事一議制定更優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除政策條款中明確執行期限的,其他條款執行期均爲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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